【案例】協助客戶申請專利
A公司於民國98年自行撰寫了發明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並提出申請,於實體審查程序中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告知內容及權利項撰寫方式不符合專利法規定, 轉而委託本所代理並提出意見陳述,但因專利法規定一旦進入實體審查程序即不得再針對內容進行改寫或擴大解釋,經過四年與智慧財產局的溝通仍無法修改其不符合規定之處而在民國102年遭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之後在與競爭廠商訴訟中敗訴,最終以和解收場。
隨後本所立即建議客戶改變申請方向,客戶將本案全權交由本所負責撰寫說明書及圖式內容,於同年度再次提出申請,經過兩年的審查期與多次向智慧財產局的意見溝通,已順利於民國104年3月份取得發明專利的核准證書,並在未來的專利權實施上取得了較有利的地位。